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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灾后孤儿的收养问题
——5-12汶川地震灾后孤儿安置
2008年5月12日,中国四川汶川地区发生了8.0级破坏性的强地震,截至目前罹难人数已高达55740人,受伤人数已达281066人,地震造成近500万人口的无家可归。同时也造成了很多原本拥有幸福家庭的孩子们,一夜之间成为孤儿。失去亲人、家庭后的他们究竟要如何妥善的安置,此时,也成为牵动千万中国人心弦的头等大事。
问:
运用行政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来分析四川汶川灾后孤儿的收养问题(不少于500字)。
答:
一: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在我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中,关于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相较于其他的部门法,更为人性化和具体化。这不单只因为行政法的特殊群体,也因为行政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有一定的关联。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形式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
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 行政职权必须给予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这里的法律是基于狭义的理解,仅仅是指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 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这里的法律则是基于广义的解释,包括了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人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等。
3. 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合法性原则三个方面的内容是有机的统一体,我们应当全面地理解这一原则。实践证明,不坚持合法性原则是无法实现行政法治的。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合理性原则作为一个普遍使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一些具体的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政党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使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
二:
根据合法性来考虑四川汶川地区灾后孤儿安置问题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规定。
在四川汶川地区灾后孤儿的安置问题首先牵涉的就是相关行政主体的资格问题。
由于收养、领养灾后孤儿是一种以申请而成立的职权性行政行为。所以受理的行政机关应为民政部门。
日前,政府民政部召开的新闻会中,再三强调了关于灾后孤儿的收养、领养问题,目前尚未展开。
灾区各项抢险救灾工作正在紧张进行,灾区各级党委、政府正采取一切手段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儿和暂时查找不到父母的儿童也已由当地政府予以妥善照顾和安置,并尽一切可能查找孩子们的父母和亲人。随着救灾工作的逐步深入,一定会有更多的孩子能够回到他们的父母和亲人身边。
民政部表示,将全力支持受灾省市民政部门妥善照顾好孤儿的生活,确保他们在震后能够尽快恢复身心健康,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儿童的安置和生活情况。同时,在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逐步恢复正常后,地震灾区孤儿的收养工作将依法开展,使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申请人可以依法收养灾区孤儿。(5月16日民政部就关于安置收养四川灾区孤儿问题作出答复)
现在,所有的灾区孤儿有灾区当地的民政部分统一较有几个大型的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等待抢险救灾工作告一段落后,另行决定。
我国于1998年11月4日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也对收养所涉及到的问题有了详尽的规定。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 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无子女;
(二)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 年满三十周岁。
另外《收养法》第九条也针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作了特殊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法》第十五条的形式要件中,规定了相关收养的程序问题。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另,《收养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三:根据合理性来考虑四川汶川地区灾后孤儿安置问题。
从5-12四川省汶川县附近发生8.0级地震以后,社会各界纷纷用各种方式表达爱心。特别是5月13日,温家宝总理看望灾区孤儿后,很多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心系灾区儿童,对他们所面临的困难忧心忡忡,给予了极大地关注,纷纷要求收养灾后儿童。
然而,这些孤儿是否适合收养,能否收养。这些还有待于人们作进一步的思考。
我们同是中华炎黄子孙,同样的黄皮肤黑眼睛,在面临灾难的时候,我们不怕,因为我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对于任何的困难,中国人都能够坚强得挺过来。只因为我们是中国人!
社会各界现在讲同情与怜悯更多的是给予了四川震后的孤儿们。想让他们再一次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过着衣食无忧的快乐童年。
可是,在他们亲眼目睹了这一幕幕惨况以后的今天,他们的心理是不是真的能够如此快速的恢复到地震之前的状态?
面对顷刻之间,家破人亡的人间惨剧,他们的心理是否真的能够轻易的淡忘?
午夜梦回的时候,他们时候还会在梦中,再一次地看到父母的惨状?
我们在安置地震孤儿时,首先要考虑孩子们的感受,在做出领养决定前,更应征询一下他们的意见。现在很多的爱心家庭希望领养地震孤儿,尽管出发点不同,但总的愿望都是好的,都是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给这些失去父母亲人的孩子一个温暖的家庭。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有心理准备,领养行为不应当是一时的冲动,领养就意味着责任、意味着付出,在他们的成长道路上也许会遇到各种问题,我们能否做到不离不弃?能否将他们培养成材?
单纯的只是给这些孩子们同情、怜悯,这不会对他们的心灵创伤有任何的恢复作用,反而会愈加加深他们内心里的折磨。
普通的家庭没有专业的心理干扰知识,无法安抚这些孩子受创后心灵,这只会对孩子们心里的疮口,雪上加霜而已。
我们的好心,往往会要这些孩子们,在不得不接受家破人亡的同时,还要被迫接受一份,他们所负担不起的感恩。在他们还不会、还来不及调整好自己的心态的同时,一顶更大的感恩压力,就这样强压在他们的头上。这无非是加重了这些可怜的孩子们心里上的创伤而已。
也有很多希望收养这些孤儿们的家庭,没有经过慎重的考虑,只是一时冲动、一时可怜他们,便作出了这样冲动的行为。待到灾难过后,这些孩子们又将面临何种命运?
四川特殊的文化地理环境,造就了这些孩子们的特殊背景。他们的饮食习惯、甚至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都与我们格格不入。是要他们入境随俗的迁就我们?还是我们强迫自己而改变自己?
两者之间,恐怕更多的人是试图改变孩子,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历史给了我们更多的是父母之命、感恩的思想。然而这些,对这些曾面对了那么大的伤害的孩子们来说,是他们说不出口的痛楚。
中国更多的家庭,都是工薪阶层,他们要领养一个孩子,所需要的花费远远超过了预算,这样,他们不得不更加辛勤的劳作,也许他们不在乎这样的辛苦,只因为为了这些孩子。可是,在我们辛苦劳作的白天,这些孩子由谁来陪伴?
在经历了这么大的痛苦之后,他们会比正常的孩子更害怕孤单、更害怕独处,寂静的家里会是他们更可怕的梦魇。然后幼儿园、学校中,这些没有经历如此重大灾难的地方,老师、同学的关怀是否恰当,是否给予了更多无谓的关怀,这也是更多想要收养这些孩子们的家庭,所有深思熟虑的地方。
我们的爱心,不能成为这些可怜的孩子们又一道沉重的心灵枷锁。我们要做的是让他们能在灾难之后,敞开心扉回到正常人的生活中。让他们在感受到社会各界对他们无微不至的爱护、关怀之后,还能够坦然的回报社会。
大灾之后有大爱。这句话,在我们拥有着14亿人口的泱泱大国的中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然而领养、收养孤儿并不是为他们平复心灵创伤的唯一途径。
我们更可以采取其它的途径。让这些孩子们,都在一起,办一所爱心学校。
让这些同样经受了灾难的孩子们,不会孤单、不会寂寞,他们会相互扶持、相互鼓励,在同样的一个平等环境中,他们会自己慢慢的找回自己以往的快乐。也许,家破人亡的伤恸在他们幼小的心灵上,会划下一道很深伤痕。
但是,我相信,在他们同样坚强的血液中,他们会自己站立起来,因为我们是中国人,是不会被任何困难所压倒的中国人。
所以,面对地震孤儿的安置问题,无论是政府,还是每一位爱心人士,都需要冷静理智的思考。建议政府多征询一下教育学、心理学专家的意见,对地震孤儿进行充分的了解,对大多数孩子采取爱心学校的方式,对那些性格特别内向的孩子,给他们选择一个温暖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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